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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体系提效率 加强管控防风险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解读

  编者按:2023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重点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4个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国有资本和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便于相关企业和部门“吃透”政策精神,本期《资本金融》版邀请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政策解读,敬请关注。

  解读嘉宾: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财务部债务管理处副处长 纪伟钰

  相较于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开始实行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央企债券发行的约束覆盖范围更广、规范细节更具体、审核程序更严格,针对央企发债事宜整体上更加规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发债审批、风险防控机制、融资效率和融资效果等方面。

  企业发债审批程序得到优化

  管理债券范围扩大

  根据《办法》第二条内容,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均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自此,中央企业在交易所、银行间以及境外市场的债券融资计划均需向国资委提交,在债券市场蓬勃发展、多重监管的情况下,《办法》有效地将各类信用类债券纳入监管,更有效地规范了各类债券的发行。

  年度计划审批更加高效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改变了此前债券申请事项一事一批的方式,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可以更加高效地审批央企发债事项,提高债券融资决策效率。

  此外,中央企业在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时,应当一并将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国资委审核批准,加强了对中央企业集团整体的债券篮子管控。

  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得到规范

  建立发债企业名单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内容,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加强对指标不良的子企业债券发行的管控,优化债券全流程管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未来,对于资质偏弱的子公司,或需由母公司或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上的统筹安排。

  永续债发行规模合理控制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中明确风险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子企业风险事件汇报机制。密切关注下属弱资质发债主体是否存在财务、业务、现金流等显著恶化的情况。

  上述两项规定有利于企业和政府有效评估债券风险水平,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规范企业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制度,降低违约风险。

  融资效率与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中央企业债券融资事项由一事一批改为年度计划管理,缩短了决策审批流程,提高了融资效率。结合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一方面债券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层次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的计划性与整体审批效率得到提高,可促使中央企业更加便利、高效地把握债券市场机遇进行融资。有利于引导中央企业进一步规范融资主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

  在融资目的和资金用途上,《办法》为中央企业债券融资指明了方向,要求中央企业坚持服务主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中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更加聚焦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更好地引领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总体而言,《办法》对于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提高融资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资委的监管下,中国石油将更加谨慎地防范债券风险,严格遵守报送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利用债券融资这一有力工具,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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